JDB电子高温费之外职工还期盼哪些夏季权益盛夏如期而至,职场人又步入苦夏之日。除了倍受关注的高温费,劳动者还盼望哪些夏季待遇,又有什么夏季待遇是必须给到劳动者的?本期请来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解答各方提问。
巴士136路驾驶员沈金财: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翻三班。今年6月,老板对我的朋友说,企业为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从6月至9月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夏季高温津贴。但是,7月我的朋友领工资时却发现中、夜班津贴企业没给。对此,老板说,发了高温津贴,中、夜班费就可以不发。请问企业这样做对不对?
徐仁华:企业这种做法不对。中、夜班津贴是专用于职工因为上中班、夜班补贴及早上5时前上班的就餐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目前本市中班(22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夜班(24时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夜间(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5时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为0.80元,是按天计算的。而夏季高温津贴是按月计算的。
现实生活中,少数企业发了高温津贴,就不发中、夜班津贴或交通费、夜间值班费等。对这种“混淆”做法,职工应引起警惕,并注意搜集证据。
读者王小川:我在一家化工企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多年来,我们一直享受专门的保健食品费,钱虽然不多,但体现了企业的关怀。今年企业决定发放夏季高温费,却要停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老板说,特殊津贴可以“合并同类项”,请问有这个说法吗?
徐仁华:这个说法不存在。虽然都是特殊津贴,但发放的依据不一样。夏季高温津贴一般根据每年市人社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放,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则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发放。
夏季高温津贴针对的是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夏季高温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针对的是从事这一行业工作的人员。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则两种不同性质的津贴可以兼得,而不是“合并同类项”。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费,目前甲类为3.75元/天,乙类为3.25元/天,丙类为2.70元/天。有些从事炼钢等高温作业人员,也享受相关保健食品费,目前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元/天,含盐菜汤1.85元/天,该费与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原则是符合一项拿一项,符合两项可兼得。
快递小哥张胜利:我所在的公司以往从不发放高温费,今年在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公司决定发放四个月的高温费。公司说到做到,但以往一直放在站点的清凉饮料却看不到了。快递员在烈日下一趟快递送下来,浑身湿透,口干舌燥,就想有杯冷饮降降温,现在发了高温费却取消了清凉饮料,难道这两者之间只能“二选一”?
徐仁华: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从事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夏季高温津贴这种特殊待遇。而作为用人单位,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
但是,给予职工高温费,不等于说,就可以停止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因此,快递小哥所在的公司在发放高温费的同时,还要确保清凉饮料的正常供应。
工地操作工刘勇:我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是露天作业,我很想中午时能躺下休息一会,但老板说,高温费发了,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由于要赶工期,中午吃完饭就要工作。难道企业发了高温费,职工就不能再享有停工休息的权利?
徐仁华: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对的。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气温要求,国家甚至有强制性规定。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上川驾驶员刘国胜:夏季高温季节,开车司机最希望午饭后能有个休息场所歇一歇,但单位认为高温费已经发放了,企业设立休息场所可有可无。职工如果要休息,可以用拿到的高温费自行找地方休息,单位这种说法对吗?
徐仁华:单位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根据相关规定,为了保障高温作业的职工生命权、健康权,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里设立休息场所。并且,对休息场所作了相应的规定,即需要设有座椅,让职工能够在繁重的体力劳动后,有个小歇之处。同时,休息场所还要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职工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这个要求。
巴士20路驾驶员施鑫焰:夏日露天作业或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最关心的是高温费,其次是清凉饮料,除了这些,还享有哪些权益?
徐仁华:针对酷夏,国家给予职工的夏季待遇,散布于各个方面,除了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比如毛巾、肥皂等;即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发放了这些用品,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要预备必需的药品,比如:清凉油、人丹、风油精等,以帮助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顺利度过苦夏。
还有,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当然,还有其他的福利和待遇等。
停车场收费员杨伟民:每年夏季是停车场收费员最难熬的时刻。每个工作日我们都要站在太阳下收费,上岗前带的一瓶冰水,两小时不到就化成了水。由于长时间烈日暴晒,我们最怕中暑。尽管有夏季高温津贴,但我们不知中暑算不算工伤,与企业是否有关系?
徐仁华:高温中暑,能不能算工伤,这涉及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还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中暑算不算工伤?首先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其次,就目前来说,只有经过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后,是不是工伤,只有经工伤认定部门确定的,才算工伤,这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电焊工马伟: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多年,由于是室内高温作业,企业每年都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日前,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我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提出了终止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我认为企业应把夏季高温津贴也纳入,企业不同意。企业这样做对不对?
徐仁华:目前在上海,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按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职工支付,补偿金包括各类工资,比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等,也包括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终奖等,具体支付方面还需符合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等规定。
夏季高温津贴是否可以纳入经济补偿金?法律界有两种声音。一种是,高温津贴是偶发性的法定福利,应该从计算经济补偿金中剔除。另一种是,夏季高温津贴纳入了工资总额JDB电子,毕竟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不应剔除。就目前来说,法律部门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仍然将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其中。
工会干部刘先生:在现实生活中,夏季高温期间防止职业病危害、防止职工高温中暑等,年年都是企业工作重点之一。但是,光凭工会组织监督,力度还是有限的。请问,对于企业防暑降温这类事,行政领导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徐仁华:简言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负全面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总经理或分管这一工作的副总经理等,应该承担全面的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哪些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外企职工于先生:我所在的企业,夏季高温津贴年年发放,但作为露天作业的职工,我们实在太苦了。今年我们听说市场上推出了一种智能机器,可以替代一部分人工作业,我们想购买,但企业考虑成本,不愿意。我们希望工会出面协调JDB电子。请问工会组织有这个权利吗?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夏季高温对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用人单位在落实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企业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利益代表者,可以通过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协商要约,通过平等协商JDB电子,将职工强烈呼吁的购买智能机器要求作为劳动保护议题之一,签订集体合同或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组织同时还拥有监督权。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履职,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